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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基于日本法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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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智慧时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和滥用导致个人信息遭到史无前例的安全威胁,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又进而影响到人民的生活安宁和信息安全。作为重视个人信息保护的传统型社会,日本通过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模式实现对信息泄露的社会治理。其中,日本《刑法》第134条泄露秘密罪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主体的范围内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直接规制;而日本《刑法》第133条开拆信封罪、第163条之四准备非法制作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罪等,则是在保护非个人信息相关法益情况下的间接规制。我国刑法修正后增设并完善了第253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形成了对一般主体侵犯个人信息的有效刑事治理。但不论是日本还是中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都有继续完善和进步的空间,需要师襄彼此、互相借鉴,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强对智慧社会中信息犯罪的社会治理。

作者: 付玉明
作者单位: 付玉明,1978年,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早稻田大学社会安全政策研究所客座教授,710063。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22.9(5):58-71
中图分类号: D931.3
文章编号:
关键词: 泄露秘密罪 数字治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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