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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恢复性司法:模式借鉴与本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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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恢复性司法在解决环境犯罪中被损生态环境的恢复问题上有着传统报应性司法所欠缺的功能。中国与环境恢复性司法相对成熟的国家在环境恢复性司法方面有着理论基础上的联系,也有着实践情况的区别。环境恢复性司法的产生源于生态环境法益的重要性和独立性日益提升,以及刑罚正当性根据理论对被害人利益或被损法益的关注。事实上,传统的恢复性司法与报应性司法存在一定程度的共同性,即均具有惩罚性且受责任主义的限制。因此,在理解环境恢复性司法的内涵时,不必将其局限于程序性的内容中,对于以保障被害人利益、恢复被损法益为价值追求的做法均可以理解为恢复性司法的内容。基于此,中国在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本土改造过程中,可以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不仅应用于审判阶段,还可以应用于侦查、起诉或执行阶段;不仅应用于量刑情节,还可以应用于刑事制裁中。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做法,在缓刑和假释中加入对恢复性司法的考量。

作者: 杨红梅 涂永前
作者单位: 杨红梅,1988年生,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大学西部环境资源法制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402760;涂永前,1974年生,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教授,100872。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21.8(3):71-82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章编号:
关键词: 环境恢复性司法 法益恢复 刑罚正当性 本土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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