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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中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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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身处风险社会,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为基本前提预设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无法实现对不确定的生态环境风险的有效预防。这种制度性责难已经是中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常态。同时域外经验表明,生态环境预防性法律体系的转型是对生态环境风险调整的必然。要弥补中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风险预防能力的不足,应当适当地借鉴域外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转型的经验,立足于本土国情,重新审视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发展,建立系统性的生态环境风险预防性法律体系。

作者: 曹明德 马腾
作者单位: 曹明德,1965年生,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100088;马腾,1990年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绿色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100088。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21.8(3):58-70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章编号: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预防性法律体系 生态环境预防性转变 风险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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