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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扶贫立法模式评析与中国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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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后,我国现行标准下的绝对贫困人口不再存在,但相对贫困问题会凸显并长期存在,因此扶贫工作永远在路上。扶贫立法是我国转变扶贫方式的必由之路, 也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可借鉴英国、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扶贫立法的经验。我国扶贫立法最理想的途径是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立法的重心应是开发式扶贫,而非保障式扶贫。同时,推进政府、社会和市场各司其职、共同作用。扶贫的路径是振兴和开发落后地区,推进精准扶贫与区域开发相结合,保障扶贫资金并对其进行监管,注重扶贫法与其他法规的衔接。

作者: 刘宇琼 余少祥
作者单位: 刘宇琼,1976年生,北京市法学会《法学杂志》副编审,100164。余少祥,1968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国家治理研究室主任,100732。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20.7(6):93-104
中图分类号: F113.9
文章编号:
关键词: 扶贫立法 开发式扶贫 保障式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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