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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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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法律性”(Legalit?t)概念的形成和意义与19世纪的法律概念密切关联。就是说,不仅合法律性的形成,而且权力之合法律性地运作都属于合法律性概念。但是,自从君主专制的正当性原则让位于议会君主制的合法性原则以来,“合法性”(Legitimit?t)概念就成为议会政府所代表的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的一个象征。每个社会体系都拥有某种按需求而确定的合法化,并因此致力于将事实的权力关系之组成部分转变为一个获得性法权的空间。因而,社会秩序的合法化诉求与有效的法律秩序并非处于矛盾之中;相反,任何社会权力的合法化都是在现存法律秩序形式中实现的。那么,一个不能自我建构合法性的社会秩序,是否可以在其完成之前就断言它的失败呢?这是基希海默向人们提出的一个重要问题。

作者: 〔德〕奥托·基希海默 王凤才 孙一洲译
作者单位: 奥托·基希海默(Otto Kirchheimer),1905年生,德国具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政治法学家、宪法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代表人物之一。译者信息:王凤才,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兰克福大学高级研究学者,全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孙一洲,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期刊: 国外社会科学
年.卷(期):页码 2017.4(2):53-62
中图分类号: B089
文章编号:
关键词: 合法律性 合法性 基希海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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